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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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英文译名SICHUAN SOCIETY FOR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缩写为SSTVE)。

第二条 本会性质:全省职业教育群众性、学术性、服务性社会 团体。由职业院校、职教科研机构、地方职教学会、企事业单位和从 事并热心于职业教育、有志于研究职业教育的各方面人士自愿组成的 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 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 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 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四川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现代 化建设为目标,以类型教育规律为遵循,围绕四川中心工作,服务四 川发展大局。坚持政治建会、服务兴会、学术立会、创新强会、依法 治会,整合社会资源,团结、组织全省广大职业院校和各级各类职教 科研机构,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四川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改革、提高四 川职业教育质量、适应性和吸引力,为建设职业教育强省、人力资源 强省和技能型社会,助推城乡社区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 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 四川省教育厅,党建指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教育厅社会组织联合委员 会。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 等活动,组织有关职业教育重点课题的研究与成果推广,探索职业教 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创新;

(三)为会员开展业务咨询、业务培训和其他推动职业教育改革 发展的社会服务活动,提供信息资料和报告;

(四)组织搭建产、学、研交流与服务平台,推进产行教融合、 校企科合作;

(五)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或授权下,组建专家团队,开展 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学术科研、教育教学成果的第三方评估与 诊断;

(六)依法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接受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四川省教育厅等相关单位委 托的工作,为职业教育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 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包括各市(州)职业教育学会;与职业教育相关 的行业教育学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教育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 参与、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二)个人会员是指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并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影响 力的专家学者、教师和企业家,以及职业教育管理、科研、服务等机 构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身份或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其代表参加本团体活动。个人会员应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四)愿意参与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五)在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 工作和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 同意连续二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 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 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日常职责,对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会 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含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增补理事、聘请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任期 5 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日常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审议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至少每年召 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热心 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 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选举前应征求业 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意见,选举后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 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任期最 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 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满足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领导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经常性 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属专职人员,主持秘 书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提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置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是学会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 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具有良好的 学术道德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力,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相同, 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与理事不得相互兼任。本会的负责人、理事、 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监事每届任期五 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学 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学会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 建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 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积极 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 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 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开 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 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 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 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 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 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 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 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法人机构范围内的财务统一管理。本会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 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 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议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 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 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 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2 月 21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